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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白世伟等与朱晓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世伟,白俊阳,朱晓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099-1号申请执行人白世伟,男,1977年05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白俊阳,男,1983年09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朱晓梁,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商河县公路局职工,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白世伟、白俊阳与被执行人朱晓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晓梁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白世伟、白俊阳于2014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朱晓梁位于商河县XXXX房产一套,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第二套房产,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朱晓梁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