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淑艳与被执行人熊文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熊某某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逾期,被执行人熊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向本院申请将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街道一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该房产更名过户后,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自愿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街道一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段某某。二、本院(2015)铁执字第1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文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