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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41号原告:姚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汤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姚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