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41号原告:姚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汤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姚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