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冯世利与王传水、陈艳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世利,王传水,陈艳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冯世利被执行人:王传水被执行人:陈艳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传水所有的牌照为小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王传水、陈艳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传水、陈艳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传水所有的牌照为小型轿车一辆(详见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