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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662号原告范某某,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倩、袁斌。被告谢某某,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范某某减半负担100元。审 判 员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任曼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