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通城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林方、吴略、杨真梅王金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吴林方。申请执行人:吴略。申请执行人:杨真梅。被执行人:王金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林方、吴略、杨真梅与被执行人王金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金章因本案被判处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且经本院查询,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