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舞后新世纪轻纺(福建)有限公司与汪益全、麦华贵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后新世纪轻纺(福建)有限公司,汪益全,麦华贵,麦贵鸿,麦富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舞后新世纪轻纺(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空港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8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万林,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系公司职员。被告汪益全,女,194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系死者叶常秀的母亲。被告麦华贵,男,193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系死者叶常秀的父亲。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麦富全,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系死者叶常秀的丈夫。被告麦贵鸿,男,200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系死者叶常秀的儿子。法定代理人麦富全,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新生乡铁板村3组,系死者麦贵鸿的儿子,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603294835。被告麦富全,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系死者叶常秀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舞后新世纪轻纺(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益全、麦华贵、麦贵鸿、麦富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舞后新世纪轻纺(福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舞后新世纪轻纺(福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后新世纪轻纺(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舞后新世纪轻纺(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