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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城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许俊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许俊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字第1711号原告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阙金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永飞,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俊武,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俊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3元,减半收取9802元,由原告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9603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郭 洁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