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艳凤诉青岛名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凤,青岛名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高艳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被告青岛名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高艳凤与被告青岛名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亦不同意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本案的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而原告亦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导致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故,本案应按照原告申请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高艳凤申请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17元,全部退还原告高艳凤。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