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会与高古申、鲍玉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高古申,鲍玉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张会。被执行人高古申。被执行人鲍玉芳。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刘小沛,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会与被执行人高古申、鲍玉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成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4)成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先为审判员 闫传才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