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县西塘镇宏鑫水泥制品厂与韩新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西塘镇宏鑫水泥制品厂,韩新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嘉善县西塘镇宏鑫水泥制品厂。负责人:孙小根。委托代理人:杭璐东,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新龙。原告嘉善县西塘镇宏鑫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韩新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善县西塘镇宏鑫水泥制品厂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善县西塘镇宏鑫水泥制品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西塘镇宏鑫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嘉善县西塘镇宏鑫水泥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俞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