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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劲松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劲松,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16号原告:杨劲松,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郭青松,安徽君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杨劲松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方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劲松的委托代理人郭青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劲松诉称:2013年5月7日及2013年7月1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张,分别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后经原告多次摧讨,被告未及时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军未到庭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被告王军向原告杨劲松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劲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2013年7月1日,被告王军向原告杨劲松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劲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后被告王军未归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籍登记信息、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杨劲松举证所提供的借条,原告杨劲松与被告王军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借款还款期限,现原告杨劲松起诉要求被告王军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劲松借款本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慧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