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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诉被告唐秋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唐秋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法定代表人吕飞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光前,男,湖南省衡阳市人。被告唐秋銮,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诉被告唐秋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唐秋銮已将拖欠的房租如数支付给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故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以原、被告双方矛盾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申玉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