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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玉军与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红波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玉军,李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县城振兴路34号。法定代表人刘月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军。原审被告李红波。法定代表人钟玉成,总经理。上诉人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蒙阴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对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费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位于蒙阴县垛庄镇的《蒙阴县垛庄镇皇营村土地增减项目》,工程施工期间,由被上诉人徐玉军实施了部分工作,后因部分劳务费未付,被上诉人徐玉军向法院主张权利。该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在蒙阴县人民法院辖区,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