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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定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新月、卢建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月,卢建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定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月,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卢建如,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6)定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李新月与卢建如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6)定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