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劳业冠、劳业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劳业冠,劳业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151号中燃大夏1001房。法定代表人林辉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劳业冠,男,汉族。被执行人劳业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劳业冠、劳业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茂化法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劳业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2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劳业科对其中的30%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需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且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字第3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昭光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潘洪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