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郝敏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敏,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郝敏,女,汉族,1970年5月23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立新,男,满族,1966年9月3日生,永吉县民政局司机,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敏与被执行人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