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禄,王菲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原 告 陈 禄 与 被 告 王 菲 菲 排 除 妨 害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陈禄,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2日,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王菲菲,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15日,甘肃省华亭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禄与被告王菲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禄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禄负担。审判员 邓小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