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国林与王霞、孟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林,王霞,孟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6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林,男,1970年9月1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霞,女,197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孟小丽,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霞、孟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国林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6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霞所有的位于神木镇房屋一套,但该房屋暂不宜处分。后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