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阮某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方某某,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欧晓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