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12日,回族。被执行人:景某某,女,生于1990年6月21日,回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16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景某某给付赵某某案件款14200元后,赵某某退还景某某黄金戒指一枚及个人物品若干。现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曼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