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9月份,被告人武某经营文安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李某的要求,在与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武某以文安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涉税金额421730.8元。案发后,被告人武某上缴违法所得200000元。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武某主动到文安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武某的供述,证人邹某、李某、王某的证言,虚开的2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公司信息,到案说明,缴款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双来审 判 员 吴小桥代理审判员 经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