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天多与被告宋正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天多,宋正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宋天多。被告宋正川。原告宋天多与被告宋正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宋正川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正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正川的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天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宋天多负担。审 判 长 何 长 彬代理审判员 刘 习 羽代理审判员 程 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