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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法执字第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晏河泉啤酒有限公司,张丁友,魏传合,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1021-1号申请执行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希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浩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法定代表人魏传合,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晏河泉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热电厂东)。法定代表人蔺科,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丁友,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魏传合,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蔺科,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晏河泉啤酒有限公司、张丁友、魏传合、蔺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几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济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泉审判员 乔东宁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穆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