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旅顺盛隆锻造厂与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旅顺盛隆锻造厂,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旅顺盛隆锻造厂。法定代表人:王盛华,该厂厂长。被告: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妍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光,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旅顺盛隆锻造厂诉被告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旅顺盛隆锻造厂撤回对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139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