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南治明与于海涛、武汉格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治明,于海涛,武汉格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98号申请人南治明,被申请人于海涛,被申请人武汉格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宝大厦17层G室。法定代表人于海涛,总经理。申请人南治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海涛、武汉格瑞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治明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鲩子湖还建楼B栋5单元8层2室房屋和申请人南治明的担保人南金花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一路19号紫晶城1层05室商业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治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于海涛、武汉格瑞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南治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鲩子湖还建楼B栋5单元8层2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97.63平方米)和申请人南治明的担保人南金花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一路19号紫晶城1层05室商业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51.22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