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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田飞抢劫罪,田飞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281号罪犯田飞,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7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飞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田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飞系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5月31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嘉奖16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在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2年11月19日因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劳动工具被扣2分、2015年1月18日因被打还手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