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三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佰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佰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566号原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献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杰。委托代理人:高江龙。被告:王佰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佰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4348.93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前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房款10000元整”,故本案应收诉讼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323.93元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汤秀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