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舟山市金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金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保字第10号申请人舟山市金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机场路4号。法定代表人戎存金。被申请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闫园。法定代表人孙中立。申请人舟山市金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申请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供电公司(总包单位浙江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可结算工程款800000元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供电公司享有的可结算的工程款800000元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