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泊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代某与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941号原告代某,无业,住,130981198110240324被告穆某,住泊头市,132902197902276511本院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撤回对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锡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