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廉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廉某某。委托代理人何进、游金春,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廉某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廉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古洢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