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廉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廉某某。委托代理人何进、游金春,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廉某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廉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古洢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