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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木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石钰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石钰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木商初字第98号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江南明珠苑121号楼405室。负责人朱国建,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钰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诉被告石钰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被告石钰方目前下落不明、存在诉讼风险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华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荣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