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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黄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陈某,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相识,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到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半年便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双方感情因此出现裂痕。且婚后半年原告发现被告染上吸食冰毒的恶习,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戒毒,但被告却屡不悔改,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10月被告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被关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第二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由原告预付,由原告黄某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