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厚安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江南盛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江南盛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厚安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江南盛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俊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厚安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冯万佳。上诉人佛山市江南盛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佛山市南海区,且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讼不动产在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颜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