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拜明伟、买年粉、禹全贵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拜明伟,买年粉,禹全贵,靳军丽,吴玉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南大街负责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拜明伟,男,1968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买年粉,女,1969年11月2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禹全贵,男,1973年8月16日生,住宁夏泾源县河镇被执行人靳军丽,女,1974年6月1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吴玉勤,女,1971年9月17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卫曙光、王兵棋、张心光、张丽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22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卫曙光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卫曙光银行账户存款38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