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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二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卢建彬、邵建稳与被上诉人卢照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建彬,邵建稳,卢照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建彬.上诉人邵建稳(系卢建彬之妻)。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史俊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照运。委托代理人袁华鹏。上诉人卢建彬、邵建稳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建彬、上诉人卢建彬、邵建稳的委托代理人史俊山,被上诉人卢照运的委托代理人袁华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卢建彬、邵建稳与卢照运为其门前出路问题发生争执,引起双方厮打。经法医鉴定卢照运的人体损伤为轻微伤。泌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泌公(杨)决字(2014)第0376、03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卢建彬、邵建稳各给予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卢照运受伤后,在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支付医疗费7993.23元,后转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九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付医疗费20650.06元。卢照运为请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起诉到泌阳县人民法院。在诉讼前,卢建彬、邵建稳向驻马店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驻马店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驻公复决字(2014)决定,维持泌公(杨)行罚泌字(2014)0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卢照运系农村居民,2014年河南农村居民纯收入为8475.34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627.73元,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24457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原审法院认为,卢建彬、邵建稳与卢照运发生争执后,本应相互谦让,协商解决,为其琐事双方引起厮打,厮打中卢照运身体受到伤害,卢建彬、邵建稳的行为,侵害了卢照运的身体健康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引起本次纠纷的发生,卢照运存在相应的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负40%的责任,下余损失由卢建彬、邵建稳赔偿。卢照运应赔付的损失:医疗费28643.29元,误工费536.04元(24457元÷365天×8天),护理费636.51元(29041元÷365天×8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8天),营养费120元(15×8天),计30095.84元,由卢建彬、邵建稳赔偿卢照运18057.50元(60%),其余部分由卢照运自负。卢建彬、邵建稳辩称,不承担卢照运外伤之外医疗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卢照运表面虽系外伤,其本身疾病与配合外伤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其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卢建彬、邵建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卢照运各项损失共计一万八千零五十七元五角。二、驳回卢照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卢照运负担320元,卢建彬、邵建稳负担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卢建彬、邵建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本身就有疾病,常年吃药,被上诉人的颅脑损伤与厮打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卢建彬、邵建稳与卢照运因出路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厮打,造成卢照运身体受到伤害,卢建彬、邵建稳的行为,侵害了卢照运的身体健康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卢照运存承担40%的责任,卢建彬、邵建稳承担60%的责任适当。关于卢建彬、邵建稳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本身就有疾病,常年吃药,被上诉人的颅脑损伤与外伤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泌阳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显示,卢照运入院时反复抽搐,伴剧烈头痛及意识丧失,原因待查;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泌阳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显示,卢照运病危转院,转入159医院继续治疗。159医院住院证显示,卢照运系颅脑损伤住院。因此,卢建彬、邵建稳上诉称被上诉人的颅脑损伤与厮打没有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卢建彬、邵建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晓龙审判员  亓宽义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席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