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74号申��执行人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力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卢鸿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凉州支行的账户、位于中国建设银行武威西街支行基本存款帐户、位于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号土地、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皇台路﹡﹡﹡号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本院已对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已将解除冻结通知书(回执)寄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2012)朝执字第01098号函委托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保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立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