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苏泽恩与于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泽恩,于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苏泽恩,男,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柳平,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于斌,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