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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邱红卫、胡新团与王新生、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红卫,胡新团,王新生,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红卫,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新团,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生,男,汉族,1959年2月8日出生。原审被告: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段喜波,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国,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上诉人邱红卫、胡新团与被上诉人王新生、原审被告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邱红卫、胡新团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六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邱红卫、胡新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邱红卫、胡新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红卫、胡新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上诉人邱红卫、胡新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邱平平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