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邱红卫、胡新团与王新生、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红卫,胡新团,王新生,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红卫,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新团,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生,男,汉族,1959年2月8日出生。原审被告: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段喜波,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国,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上诉人邱红卫、胡新团与被上诉人王新生、原审被告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邱红卫、胡新团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六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邱红卫、胡新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邱红卫、胡新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红卫、胡新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上诉人邱红卫、胡新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邱平平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