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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权与姚孝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权,姚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孙权,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姚孝敏,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权与被执行人姚孝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3)绥北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