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付孝君、许朝贵与许朝慧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朝贵,许朝慧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许朝贵,男,1968年11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廖建国,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朝慧,男,1964年2月19日生,系许朝贵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孝君、许朝贵与被告许朝慧共有纠纷一案中,付孝君(原告许朝贵与被告许朝慧之母)在诉讼期间于2013年1月31日死亡、被告许朝慧又外出地址不详;所争议的付孝君与徐登林夫妇所有的位于老河口市洪城门居委会路南227号房屋,除继承人的原、被告外,尚有其他继承人需要通知并由其决定是否参与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通知原告许朝贵,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并向人民法院报社预交公告送达应诉及开庭传票公告费,并告之逾期不提供致本案无法送达及通知其他继承人,按原告撤诉处理。但原告许朝贵在限定的期间未提供相关继承人的信息及缴纳公告费用。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建伟审 判 员 刘 丹代理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