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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汝、陈某爽犯盗窃案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汝,陈某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开汝(绰号“小黑”、“阿一”)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韶关市曲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爽(绰号“阿爽”),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文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开汝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开汝、陈某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开汝在广东省乐昌市盗窃摩托车13辆,并将其中12辆摩托车卖给被告人陈某爽。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辆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81418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0)韶曲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作案工具螺丝批、撬棍、车钥匙、磁铁等清单,扣押及发还被盗摩托车清单,被害人邓某妹、邱某良等十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开汝、陈某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辨认同案犯的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开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爽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开汝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开汝提供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开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某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称其只帮陈开汝销赃了一台车,他将该车卖给“阿贤”,从中获利一百元,但之后他又将该车追回来了。陈开汝盗窃来的其它摩托车均卖给了其他人。被告人陈某爽的辩护人李文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意见,但是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爽销赃12辆摩托车的指控证据不足:首先,陈某爽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完全一致,均只承认销售1辆赃车;其次,指控陈某爽销售12辆摩托车的证据只有陈开汝的证言,除此之外,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它赃车是由陈某爽销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爽销赃12辆摩托车的指控证据明显不足。二、陈某爽是初犯、偶犯,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赃车,其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三、陈某爽身患残疾,且患有内风湿、外风湿,现在看守所每天都要靠吃药镇痛才能入睡,如果在监狱里服刑时间过长会加剧其病情。综上,请法庭对陈某爽从轻处罚,对其处以六至八个月的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开汝在广东省乐昌市用自制开锁工具盗窃作案13起,盗得各型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13辆,并将其中1辆摩托车卖给被告人陈某爽。具体如下:1、2014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公主中路顺易华庭***店门口,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欧会盟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WH100T-G型两轮女装摩托车盗走。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6240元。2、2014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人民中路百福广场某处门口,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陈某佳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盗走。因该车未入户,无法提供票据、车架号及发动机号,因此无法估价。3、2014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公主路大东街,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江某玉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女装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7020元。4、2014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乐城街道***店门口,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马某平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WH100T-L型两轮女装摩托车盗走。后该车由被告人陈开汝自己使用。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722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扣押发还给被害人马某平。5、2014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乐城镇人民南路水厂附近公路边,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贺某兰的一辆银白色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号两轮女装摩托车盗走。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5070元。6、2014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人民中路某店门口,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黄某玲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两轮女装摩托车盗走。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6630元。7、2014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乐城镇人民南路某地,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黄色五羊本田牌WH100T-K型两轮女装摩托车盗走。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6240元。8、2014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乐城街道大瑶山路某铺前,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谢某勇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的两轮女装摩托车盗走。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7644元。9、2014年10月31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乐城街道某店门口,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李某娣的一辆蓝黑色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两轮女装摩托车盗走。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7020元。10、2014年1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昌山中路某店门口,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蓝色女装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两轮女装摩托车盗走。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7644元。11、2014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人民南路兴业茗居某店门口,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潘某桃的一辆银白色本田牌WH125T-G型两轮女装摩托车盗走。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7040元。12、2014年11月12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人民中路边,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丘某良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两轮女装摩托车盗走。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6630元。13、2014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开汝来到乐昌市人民中路某店门口,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邓某妹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两轮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驾驶回英德市以3600元卖给被告人陈某爽,被告人陈某爽以37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个叫“阿贤”的男子。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的价格为702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邓某妹。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开汝盗窃摩托车13辆,除一辆摩托车无法估价外,其余12辆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81418元。另查明,2014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开汝因为盗窃被抓获后,提供线索并协助抓获被告人陈某爽,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分别接到被害人欧某盟、陈某佳等十三人关于其摩托车被盗的报案后,依法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8日13时许,在乐昌市人民中路供电局对面的马路边抓获正准备实施盗窃的被告人陈开汝,在其衣服口袋内查获“7”字型扁平撬棍、螺丝批等作案工具,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陈开汝没有反抗,证实陈开汝是被动归案。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爽是被动归案,2014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开汝因为盗窃被抓获后,供述其将盗窃所得摩托车都卖给了一个叫陈某爽的同村男子,同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民警将陈某爽抓获,之后陈开汝打电话给陈某爽,谎称有一辆摩托车要卖给陈某爽,将陈某爽约至英德市的市场,后公安局民警顺利将陈某爽抓获,被告人陈开汝提供线索侦破案件,并且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开汝利用其弟弟陈某席的身份证,于2014年10月28日入住乐昌市富洲旅业,次日退房。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开汝、陈某爽涉嫌犯罪时是成年人,应对其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5、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0)韶曲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7月26日,被告人陈开汝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盗窃罪有期徒刑六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6、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8日13时8分至13时35分,侦查员在乐城街道人民中路供电局对面人行道抓获涉嫌盗窃的被告人陈开汝,经搜查,在其衣服口袋查获十字型螺丝批一把(黑色橡胶胶手柄),在其右边裤袋里查获七字型扁平撬棍一把(红色手柄)和长方形磁铁一个,在其裤腰袋上查获广本摩托车钥匙一串。7、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8日17时0分至17时30分,侦查人员在乐昌市廊田镇草禾田村委会S345线22+600米公路边山上提取到四块摩托车车牌及玫红色防盗锁一把;2014年11月19日11时25分至11时50分,侦查人员在广东省英德市爱家宾馆门口提取了被盗红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一辆;2014年11月19日18时0分至18时20分,侦查人员在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大镇酒店门口提取了被盗银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一辆。8、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已将上述搜查、提取的物品全部予以扣押;侦查机关将其中两辆被盗摩托车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邓某妹、马某平。(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邓某妹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7日12时许,其将摩托车停在乐昌市人民中路某店门口,到13时许她出来后发现车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两轮女装摩托车,该车于2014年以8850元购买。2、被害人邱某良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2号下午2点10分左右,其把车子停放在某商场门口,进去买了两件衣服,出来发现摩托车不见了,该车是红色女装五羊本田,2013年9月21日以5726.5元购买。3、被害人潘某桃的陈述证实,其银白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在乐昌市人民南路某店门口于2014年11月2日12时30分许到14时许期间被盗。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日中午大概1点40分左右其一台宝石蓝的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在中心市场某店门口被盗。是2014年9月10日花5880.34元购买。其看到偷车的人是一个大概20多岁的年轻人,短发,身穿淡蓝色牛仔衣,里面穿了一件针织衫。5、被害人李某娣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31日12时许,其把摩托车停放在河南桥南某店门口,大概当日14时许发现车不见了。被盗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WH100T-G摩托车,是其2013年10月份用了8800元购买的。6、被害人谢某勇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9日上午8时左右,其将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停放在乐昌市大瑶山路某店门口,9时许发现车被盗,于2014年8月以8000元购买。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6日11时30分许,其将摩托车停到乐昌市人民南路某店门口,当天15时许,发现车被盗,是一辆五羊本田牌WH100T-K黄色女装摩托车,2012年购买时用了11000元。8、被害人黄某玲的陈述证实,其被盗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WH100T-G两轮摩托车,该车于2013年以8000元购买。2014年10月22日13时15分许,其将车停在人民中路某店门口人行道上。大约过了2分钟左右就发现车不见了。9、被害人陈某佳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4日早上上班时间,其将一台女装摩托车停放在乐昌市百福广场某处,下午17时发现不见了,查看监控发现,是在14时多被一名男子偷走了。摩托车是其于2009年花了4000元购买到朋友的,是五羊本田银色摩托车,发票及其他证件在车上,没有入户上牌,因此无法提供发动机号及车架号。10、被害人贺某兰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9日上午10时30分许,其把摩托车放在乐昌市水厂附近的公路边,至11时40分许发现车被盗了,是100C的五羊本田,银白色。2011年6月10日入户,当时以8000多元买的。11、被害人欧某盟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4日17时,其把摩托车停放在乐昌市公主中路顺易华庭某店门口,17时25分,发现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将其摩托车盗走往老公安局方向逃走。被盗的是一辆灰色五羊本田WH100T—G两轮摩托车,于2012年8月28日以6900元购买。12、被害人江某玉的陈证实,2014年10月16日中午大概11点40的时候,其将摩托车停放在大东街停车场外面,两点多一点发现车不见了,是红色女装五羊本田车,2013年10月3日以5726.5元买的,型号WH100T-G。13、被害人马某平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7日8时左右,其将一辆红色二轮女装摩托车停放在某店门口,当天17时许发现车被盗,是一辆五羊牌WH100T-L型的女装摩托车,该车于2014年5月4日在乐昌恒丰摩托车商场以6051.28元购入。(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陈开汝的供述证实,我在乐昌市供电局对面的人行道被民警抓获,当时在我右边裤袋内搜到一把“7”字型扁平工具及一个铜质长方体磁铁物,衣服口袋内搜到一把黑色胶柄的十字螺丝批,是我盗窃摩托车使用的工具。每次我来乐昌盗窃摩托车,都是当天一早从英德坐大巴到韶关,由韶关到乐昌大概在中午的时候,然后在城区物色可以盗窃的摩托车,发现目标后,假装打电话并靠近摩托车,接着坐上或推下摩托车看有无报警声,没有就直接用“7”字型扁平工具将摩托车车头锁撬开,发动摩托车开走。在廊田镇往仁化方向的山边处,查获的摩托车车牌三副及车锁一把是我在逃跑过程中,利用十字螺丝批将车牌拆掉,然后丟在山边,共扔了6、7副车牌,拆不下来的就开到韶关在五金店买工具将车牌拆下来,丢到河里去。每台车都是拆完车牌后,开回英德去卖的。我总共在乐昌盗窃了十多台摩托车,选择的都是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1)2014年11月17日大概13时许,我途经一间酒楼门口(经现场指认是金香园酒楼)发现一辆银白色的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我就假装打电话一边观察一边靠近,然后坐上去发现摩托车没有报警声,就拿出一块铜质的磁铁将摩托车车头锁的保护盖打开,接着用7字扁平工具将摩托车车头锁暴力打开,启动之后将车偷走,车牌途经韶关的时候,被我拆下丢进河里了。(2)2014年11月12日或13日大概13时许,我在乐昌市十字路口的人行道上的一家金店门口,金六福珠宝商店门口,偷走一辆红色的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3)2014年11月初的某天13时许,我在兴业茗居某店门口,偷走一辆银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该车的车牌被我在逃跑过程中拆掉,扔在了河里。(4)2014年10月底或11月初的某天,我在中心市场东江烧腊店门口偷了一辆蓝色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5)2014年10月中下旬的某天12时许,我在桥南米店门口,偷了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6)2014年10月的某天13时左右,我到乐昌当天没有偷到摩托车,我在人民医院大门斜对面的一间旅店住了一晚,用我弟弟陈某席身份证登记。第二天8时许,在河南明和酒店旁的门窗店门口偷了一辆黑色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7)2014年10月的某天13时左右,我在某网吧及药房之间的人行道上偷了一辆黄色女装的五羊本田摩托车。(8)2014年10月的某天12时许,我在中医院对面的店门口,偷了一辆深色的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具体颜色忘记了)。(9)2014年10月的某天13时左右,我在百福广场偷了一辆银灰色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10)2014年10月的某天14时左右,我在自来水公司旁边的店门口偷了一台红色或银灰色的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11)2014年8月份的某天13时许,我在肯德基旁的店门口偷了一台灰色的摩托车。当时女被害人发现了,从店里追出来抓住车尾箱,我加大油门冲下马路,女被害人被我带倒在马路边摔了一跤,我差点被一辆汽车撞到,最后我还是成功逃跑了。(12)2014年10月中旬的某天8时许,我叫我叔叔陈某有驾驶摩托车搭乘我到乐昌,大概是13时左右,我叔叔帮我放风,我们在中心花园楼下偷了一台红色女装本田摩托车。(13)2014年10月中旬的某天11时左右,与陈某有一起盗窃摩托车的第二天,我坐大巴到乐昌,打电话让陈某驾驶摩托车过来载我,陈某有搭乘我到某药店门口,帮我放风,我自己去偷了一台红色摩托车。这些摩托车我全部开回英德卖给了同村的一个叫陈某爽的朋友,他转手卖出去,每卖一台支付2700至3300元不等的现金给我,他自己卖多的钱就是他自己得,我再给他200元一台的费用。其中一台红色摩托车我没卖,自己使用。这台摩托车是我和陈某有在药店门口偷的那辆。该车我换了车头锁配了新钥匙,车钥匙就是我身上查获的这把。陈某爽每台车支付给我2700元至3000元不等,平均起来是每台30**元,至今我获利四万元左右。这些钱都被我赌钱输光了,有些就吃吃喝喝,用于日常的支出。2014年11月19日的时候,我配合公安机关给陈某爽打电话,说有车要卖给他,将他约至英德市的市场,公安民警也顺利将陈某爽抓获。2、被害人陈某爽的供证实,2014年11月19日17时许,我和“阿贤”在东华镇聊天,警察过来将我抓获。之后警察要我把“阿贤”和他开走的摩托车找回来,他就把摩托车开到东华镇街上的大镇酒店门口停着,人跑掉了。前天17时许,陈开汝将一辆银色女装摩托车开到东华镇,打电话给我说车到了,他将摩托车交给我说该车要卖3600元,然后我将摩托车开走。因为之前我跟陈开汝说过阿贤的电动车不见了,陈开汝让我通知阿贤过来拿车。阿贤拿出3700元现金给陈开汝,陈开汝将摩托车交给阿贤。陈开汝说摩托车是从韶关偷来的,阿贤给了我100元。(四)鉴定意见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认鉴(2014年12月16日]71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12辆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81418元。(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邓某妹、丘某良、潘某桃等十三名被害人被盗窃摩托车的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陈开汝指认其盗窃摩托车的现场照片及其丢弃被盗车车牌及车锁的现场照片。2、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陈开汝辨认出跟其来乐昌盗窃摩托车的陈德有;辨认人陈开汝辨认出销赃其盗窃所得摩托车的陈某爽;辨认人陈某爽辨认出盗窃摩托车的陈开汝;陈开汝辨认出其在药店门口偷的被害人马某平的摩托车;陈某爽辨认处其卖给“阿贤”的被害人邓某妹的摩托车。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机动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爽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开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爽收购被告人陈开汝盗窃所得12辆摩托车不当,应予纠正。经查,被告人陈某爽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稳定供述其只购买了被告人陈开汝盗窃所得1辆摩托车并将该车卖给“阿贤”;在指控被告人陈某爽收购被告人陈开汝盗窃所得12辆摩托车的证据中,只有被告人陈开汝的供述,并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爽收购被告人陈开汝盗窃所得12辆摩托车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开汝、陈某爽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开汝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开汝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民警抓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陈某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陈开汝、陈某爽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某爽及其辩护律师李文芳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爽收购被告人陈开汝盗窃所得12辆摩托车不当,前文已作论述,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陈某爽销赃12辆摩托车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2、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爽是初犯、偶犯,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赃车,其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开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八年三月十八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五年六月十八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丘辉华代理审判员  彭淑贞人民陪审员  李晓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