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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9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9319号原告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58号。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孔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增,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凯,男,1976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徐伟贤,孟凯之妻。原告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居物业公司)与被告孟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腾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居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德增与被告孟凯之委托代理人徐伟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居物业公司诉称,我公司负责智学苑小区的物业管理,2004年3月28日,孟凯入住智学苑小区某号楼506号,建筑面积123.47平方米,我公司与孟凯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孟凯一直享受我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但其一直欠交2008年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用,使我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为此我公司多次找其追要,其总以各种理由未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孟凯支付智学苑小区某号楼506室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8395.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孟凯辩称,物业服务合同存在严重瑕疵,管理不到位,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小区内卫生恶劣,垃圾不及时清理,风雨天小区内垃圾漫天飞;电梯没有维护,经常出问题;小区内闲杂人等经常出入;小区内墙面贴满小广告;室内供暖达不到标准。我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未得到解决,故我拒交物业费是合情理的,对2013年1月前发生的物业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东居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孟凯系北京市海淀区智学苑小区某号楼506室业主,上述房屋建筑面积123.27平方米。2004年3月28日,东居物业公司与孟凯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东居物业公司为孟凯的上述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孟凯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其中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50元,生活垃圾清运费每户每年30元,电梯运行维护费每平方米每年2.58元,高压水泵费每平方米每年0.77元,每次交费时间由业主按照国家的规定自行选择(按月、按季、按年),双方还约定在有关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时,双方按新政策法规执行,不再签订本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东居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孟凯亦交纳了部分物业管理费用。协议履行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东居物业公司对各项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8395.62元,孟凯尚未交纳。庭审中,孟凯主张东居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不到位,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了照片5张,照片显示小区内部分墙壁、配电箱等处存在较多小广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费明细表、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东居物业公司与孟凯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东居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孟凯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及东居物业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的有关项目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孟凯提交的照片虽显示小区内存在小广告清理不及时的现象,但不能据此对东居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全部予以否定,孟凯以此拒交物业费,理由不充分,故对东居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应指出的是,东居物业公司应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业主反映的属于物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因东居物业公司系持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孟凯亦系连续拖欠物业费,故对孟凯所述2013年1月前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之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孟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八千三百九十五元六角二分。如果孟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孟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乐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