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国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国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280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05号宏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冯晨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翠芸,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常国新。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国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昌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