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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卞海燕与刘娟、吴传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海燕,刘娟,吴传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卞海燕。被告:刘娟。被告:吴传圣,系刘娟之夫。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卞海燕与被告刘娟、吴传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刘娟、吴传圣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