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778号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阔晓晖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秀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