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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欧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奇,欧阳宏,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张亚奇,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村民,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欧阳宏,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告刘敏,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深柳镇城北居委会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奇诉被告欧阳宏、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主债务履行期未满,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亚奇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荣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