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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申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挺辉与李国胜民间借贷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挺辉,李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申字第1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挺辉,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苗开放,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国胜,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君聪、张总水,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林挺辉因与被申请人李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林挺辉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讼争借款已由申请人的妹妹清偿完毕,2011年9月6日,被申请人李国胜将29.1万元借款转账至林燕玲农行账户,2011年11月11日,林燕玲向李国胜账户汇款30万元整,讼争借款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原审仅凭一张30万元的借条就认定借款实际发生,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李国胜则辩称:王国鹭、林燕玲因资金周转需要经常向李国胜借款,林燕玲的转账是偿还李国胜及合作伙伴的借款,而非本案讼争的借款,若讼争借款已偿还完毕,申请人为何没有取回借条,且申请人在原审中从未以此理由进行抗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挺辉主张本案30万元借款的实际借款人系王国鹭,林燕玲系王国鹭的妻子,系申请人林挺辉的妹妹。申请人只是介绍人,应被申请人李国胜的要求,由申请人林挺辉向被申请人李国胜出具借条。被申请人李国胜于2011年9月6日将29.1万元借款(扣除利息后)转账至林燕玲农行账户,2011年11月11日,林燕玲向李国胜账户汇款30万元整,讼争借款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对于申请人林挺辉的上述主张,被申请人李国胜不予认可,并主张其与王国鹭、林燕玲的资金往来较多,目前尚未清算完毕。林燕玲于2011年11月11向李国胜账户汇款30万元整,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主张事由与原审中的抗辩完全不同,缺乏可信度,且申请人主张林燕玲支付的30万元就是本案讼争的借款30万元的证据不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林挺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挺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