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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俊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俊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354号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骑鞍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4950-2。法定代表人何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俊中,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俊霞,女,汉族,出生日期及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俊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