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明杰、杨明伟、杨明权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章渠,行长。被执行人杨明杰,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明伟,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明权,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明杰、杨明伟、杨明权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明杰、杨明伟、杨明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30000元,可待被执行人杨明杰、杨明伟、杨明权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潘绍忠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熊祖华第页 来自